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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班线终止经营

审批事项: 道路客运班线终止经营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3号)第三十条第四款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办理条件: 1.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2.终止经营之日前30日提出申请;3.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客运班线或旅游包车运力备案变更申请表
客运线路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身份证件(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