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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估认定

审批事项: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估认定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闽科高〔2013〕8号)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孵化器主要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从业人员不低于15人,其中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3、在孵企业总数达30家以上,在孵企业中应有15%以上已申请专利; 4、孵化器的运营时间2年以上,参与孵化器年度统计; 5、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与科技中介机构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具备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专业孵化器应建有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或中试基地并拥有专业化技术服务团队; 6、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建立了业务联系; 7、孵化器运营情况良好,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10%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10家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文件: 1、福建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申请表(见附件1)。 2、近两年孵化器运行情况与业绩报告(包括:孵化器现状及运行机制、孵化器服务队伍建设、开展服务取得的业绩、下一步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等)。 3、独立运行的证明文件(孵化器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性文件等); 4、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租赁文件等)。申报专业孵化器的还需附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和单价等); 5、有关附表(附件2):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情况表、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近2年毕业企业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近2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情况表; 6、反映孵化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质量管理认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7、创业投资、孵化基(资)金情况证明。孵化基(资)金是指在政府拨款或周转金、民间捐款、孵化器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支持下,建立起来的用于扶持孵化企业发展的专项经费。
办理条件: 第十条 省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孵化器主要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从业人员不低于15人,其中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3、在孵企业总数达30家以上,在孵企业中应有15%以上已申请专利; 4、孵化器的运营时间2年以上,参与孵化器年度统计; 5、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与科技中介机构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具备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专业孵化器应建有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或中试基地并拥有专业化技术服务团队; 6、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建立了业务联系; 7、孵化器运营情况良好,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10%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10家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文件: 1、福建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申请表(见附件1)。 2、近两年孵化器运行情况与业绩报告(包括:孵化器现状及运行机制、孵化器服务队伍建设、开展服务取得的业绩、下一步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等)。 3、独立运行的证明文件(孵化器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性文件等); 4、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租赁文件等)。申报专业孵化器的还需附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和单价等); 5、有关附表(附件2):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情况表、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近2年毕业企业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近2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情况表; 6、反映孵化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质量管理认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7、创业投资、孵化基(资)金情况证明。孵化基(资)金是指在政府拨款或周转金、民间捐款、孵化器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支持下,建立起来的用于扶持孵化企业发展的专项经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福建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申请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