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_变更_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 附件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申请活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办理条件: | 已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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