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市直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建设业务用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1.[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
办理条件: | 一、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涉及用海)
规划审查意见、已批准建设用地文件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仅指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非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但申请不招标的项目)
节能审查意见(符合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需提供,但须在可研报告中设立节能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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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