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专养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1.《公路法》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 ||
办理条件: | a) 通车试运营2年后; b)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c) 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d) 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部门验收合格;e) 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f) 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质是鉴定报告;g) 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取得预审意见。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