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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车车辆经营终止经营

审批事项: 巡游车车辆经营终止经营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2)《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六、二十七、第六十二条;
(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
办理条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复印件;
《道路运输证》原件(如遗失的应在市级及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
出租汽车车辆被盗办理注销的,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被盗相关证明;出租汽车车辆烧毁办理注销的,还应提供车辆烧毁相关证明。
《泉州市出租汽车转非营运通知单》;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