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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保部公告2009第65号
4.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2013〕44号),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福建省环保厅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部分权限的通知》(闽环保土〔2017〕20号)。
6.《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做好部分种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委托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土〔2017〕43号)。
办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
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
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建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件和试运行计划;已通过建设项目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交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企业换证延续申请报告。
经营报告,包括生产经营情况和废物分析管理、安全措施、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环境监测制度、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8项制度落实情况。
上一经营期的定期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首次申请未提交的)。
下一经营期经营计划。
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环保设施近期照片。
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转移联单。
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企业注销申请报告。
企业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活动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证明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