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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审批事项: 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四款……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7号)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办理条件: 1.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2.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3.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4.申请人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或是所有权人。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现状情况,所有权情况,修缮工程的情况说明
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修缮方案和工程设计资料,内容包括:现状勘察报告、现状照片和实测图,设计说明、设计图和必要的检测资料等,工程概(预)算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