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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扩繁场和奶牛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审批事项: 一级扩繁场和奶牛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4号)
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闽政办〔2018〕61 号)
第五条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 1.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符合全省种畜禽繁育体系规划和布局。 2.场址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且在可养区内。坐落的地势、交通、通讯、电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水源充足,对周边环境无污染。 3.场区布局合理,生产、管理、生活分区明显,隔离条件符合要求。种畜禽生产培育、孵化、防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配套齐全,工艺流程科学,运转使用流畅。 种公畜站选址应相对独立、设施设备专用,远离养殖场,防疫条件良好。 4.设有资料、档案室、兽医室,配备常规检测设备。原种场配备有相应的遗传育种软、硬件设施。种公畜站应配齐精液采集设备、显微镜、双蒸馏水器、精子密度仪、电子天平、精液保存箱、恒温水浴箱、恒温加热板、移液器等仪器设备,精液处理室面积≥21㎡。 5.生产区分设净道和污道,配套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处理利用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6.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种公畜站、配种站(点)、孵化场(坊)等场所应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场所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动物防疫保障条件。 7.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场所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备检验检测、贮藏、保存运输、消毒器具等仪器和设备。 (二)技术力量 1.种畜禽场负责人及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畜牧兽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定期接受相应的培训和学习。 2.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的数量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并具备畜牧兽医或者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员工能熟练掌握和操作种畜禽饲养和管理技能。原种场的技术人员中,大中专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应占50%以上。 3.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数量要求 主要指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基础畜禽数量。数量要求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四)生产要求 1.原种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根据育种和保种要求建立核心群,制定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和选育目标以及选育、选配技术路线与方案。原种场要开展场内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系统地测定与记录种畜禽生产性能指标,力求测定数据准确和完整。鼓励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开展场内性能测定。 2.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 (1)猪年更新率25%以上; (2)鸡年更新率100%; (3)鸭年更新率50%以上; (4)鹅年更新率25%以上; (5)其他畜禽年更新率保持在15%以上。 3.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国外引进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和指南。 (五)种畜禽来源 1.原种场和种公畜站的种畜禽必须是从国内外正规合格的原种场通过合法途径和手续引进的良种;国内引种的种畜禽必须来源于取得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种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的种畜禽必须是从地方品种原产地收集选择具有生产性能优良、遗传稳定、健康、符合本品种特征的优秀个体。 2.其他种畜禽场引种应当从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购入。 引种均应附具种畜系谱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收集的保种素材除外)、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以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和种畜禽个体畜禽标识编码、购买种畜禽的发票。 (六)技术资料 1.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各类养殖档案。育种档案应包括品种名称、种畜禽来源、数量、系谱资料、配种选配繁殖记录、性能测定资料、种群更新记录、供种记录等。 2.种公畜站与其他家畜供精站(点)提供的冷冻精液或常温精液,要注明生产单位及种公畜品种、个体号、系谱、采精与冻精日期、精子密度、精子活力等,并做好包装、贮藏、运输、购销等日常管理档案记录。 3.各项分类资料应按年度装订成册存档,长期保存,专门保管,同时力求采用无纸记录电脑管理。原始记录要求用纸质,并保存三年。 (七)种畜禽保健 1.订立场内兽医卫生制度和监测制度、建立免疫程序档案资料。 2.严格防范杜绝一、二类动物疫病和其他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动物疫病发生时,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3.完善场内消毒设施、病畜禽隔离舍、兽医室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设置。 (八)经营管理 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控制等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措施。 (九)售后服务 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树立诚信服务。凡出场的种畜禽应主动给客户提供家畜系谱证、种畜禽合格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和种畜禽个体畜禽标识编码。
办理条件: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品种来源资料
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职称及聘用合同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畜禽养殖备案表
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或预防控制机构近期出具的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
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详细报告
种畜禽场平面图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