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10000吨级以下沿海泊位)(自贸区、新区以及厦门港漳州市域港口项目除外)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
办理条件: | 资料齐全,项目建设符合港口规划。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文件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
使用港口岸线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批复或核准文件
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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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