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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10000吨级以下沿海泊位)(自贸区、新区以及厦门港漳州市域港口项目除外)

审批事项: 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10000吨级以下沿海泊位)(自贸区、新区以及厦门港漳州市域港口项目除外)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办理条件: 资料齐全,项目建设符合港口规划。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申请文件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
使用港口岸线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批复或核准文件
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