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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许可(不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

审批事项: 律师执业许可(不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1号)第十一条 第一款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办理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执业申请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律师执业证原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材料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材料
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非审批材料)
注销申请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