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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

审批事项: 公司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确认
服务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第二十一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第二十二条、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规章]《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 第五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第七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企业员工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司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第八条、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探索实施公司律师职前培训制度。[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司[2019]145号)第七条、公司律师证书申领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下同)提交申请材料。(二)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上报至省司法厅。(三)省司法厅在收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予以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两办《意见》)第二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其申请审批程序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公司律师调动到其他国有企业的,应在办妥调动手续后六个月内向新工作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换发公司律师证书。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二)申请人与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三)申请人关于其在国有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承诺书;(四)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换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申领审批程序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办理条件: 1、公司律师调动到其他国有企业的,应在办妥调动手续后六个月内向新工作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换发公司律师证书。2、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
申请人与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律师工作证原件(申请人律师工作证原件随申请材料上交)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