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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变更)

审批事项: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国卫监督发〔2017〕27号修正) 第十八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办理条件: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或生产地址(路名、门牌)发生改变的,可以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