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市级初审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 ||
办理条件: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可以办理。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播出机构的申请书
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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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