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港口理货业务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21号) 第十六条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
办理条件: |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备案申请表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管理人员、理货人员名册,内容包括证书类型、名称、发证机关、编号及有效期
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清单,经营设施清单。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理货信息系统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承诺函
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经营危险货物理货业务时提供)和专家评审意见。
港口经营企业信用承诺书
变更备案申请
原备案表
对照原备案材料清单,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