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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审批

审批事项: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
办理条件: 涉及的档案应为国家所有档案,属于向社会开放范围,档案复制件的赠送、交换、出卖行为不泄露国家秘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隐私。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申请书
申请单位介绍信
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需赠送、交换、出卖的档案复制件及其目录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