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证书初审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规章]《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第十六条 乙级资质标准: (一)法定代表人与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10项、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并已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三)近3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3人(其中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超过20%);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2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有协助责任设计师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必要的专职技术人员。 | ||
办理条件: | 1、申请人为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法人单位; 3、其业绩、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符合《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