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
办理条件: | 建设工程无法避开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已编制设计方案。已编制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的相关保护措施。涉及世界遗产的,有相关说明材料。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有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文物名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
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
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需提供申报文本或有关说明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