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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备案

审批事项: 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备案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办理条件: 具备1.审批单位为本教育行政部门的合法民办机构;2.因决策机构人员变更需重新备案;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4.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5.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可以申请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民办学校基本情况备案表
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更改决策机构成员名单的决议
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信息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