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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

审批事项: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法律]《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九条第一款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法规]《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4.[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 第二条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特殊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办理条件: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核准前需先行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的,按项目的核准权限报送省、市工信部门。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企业单位申请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请示报告
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