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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

审批事项: 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1.[法规]《福建省档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承担单位应当将档案的整理、保管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国家档案馆保存。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送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2.[规范性文件1]《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第九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3.[规范性文件2]《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闽档〔2007〕43号)第九条第四款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办理条件: 1.省、市、县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2.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基本完成。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正式文件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分类及编号方案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
监理单位关于施工档案的审查及监理档案的自评报告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