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人防工程报废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 第二十一条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 | ||
办理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1.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2.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3.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人防工程报废申请表
人防工程建筑专业竣工图
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登记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登记证书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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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