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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审批事项: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四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三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办理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二)分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三)分所有自己的住所;(四)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五)分所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六)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上报件
申报材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本所基本情况:总所(含派驻律师)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的材料
分所资产证明
律师事务所总所的章程
分所住所证明
律师事务所总所的合伙协议
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