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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储存情况备案

审批事项: 港口危险货物储存情况备案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第五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仓储业务的,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 1、资料齐全。2、符合所持有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列明的危险货物品种。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备案申请表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