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办理条件: |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已进行安全评估,材料齐全; 2.安全评价的机构符合资质要求; 3.有评价机构出具的整改认定书,结论明确。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安全评价备案申报表
安全评价文本及电子文档
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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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