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律师事务所注销(含分所)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
办理条件: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申请注销登记表》,注销申请书;
市级初审结果
合伙所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及终止协议;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意见;分所提交本所决定停办分所的意见;
向社会公告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终止的证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说明;
清算报告;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已收回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财务账簿、印章、业务档案已移管、处置完毕的证明;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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