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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请转报

审批事项: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请转报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一)《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条件: (一)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五)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试点申请书
营业执照
验资报告
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从业履历(内容参照附件3)、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
被推荐企业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主要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建企业提供法人股东)依法纳税的证明
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
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