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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变更许可

审批事项: 律师变更许可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 第一款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一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办理条件: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律师执业证原件
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