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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事项书面报告

审批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事项书面报告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第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换发或者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
办理条件: 1、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2、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3、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以社保缴交记录为证);4、有管理制度和章程(内容含开展服务的流程、规范、内部管理及工作制度等)。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表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注销)申请表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或变更经营范围后的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办公场所(或者服务场所)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