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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设区的市级权限)新办

审批事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设区的市级权限)新办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全文。
办理条件: 基本要求: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提交规定的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
消防安全制度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指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消防安全责任人身份证
法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消防安全管理人身份证
消防安全承诺人身份证
场所联系人身份证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