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审核转报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五十三条;2.《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 | ||
办理条件: | 申报省级实验区需具备以下条件:1.已通过全国科技进步考核的县市区;2.申报省级实验区,必须是设区市、县(含县级市)、设区市所辖区人民政府,部分条件具备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申报;3.具有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典型示范性,有在较大地区范围内推广的价值;4.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意识,而且实验区创建工作已被纳入所在地政府的议事日程,并成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5.有明确建区的工作思路、发展目标和实验主题,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建成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出发点,制定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