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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审核转报

审批事项: 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审核转报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五十三条;
2.《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
办理条件: 申报省级实验区需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全国科技进步考核的县市区;
2.申报省级实验区,必须是设区市、县(含县级市)、设区市所辖区人民政府,部分条件具备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申报;
3.具有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典型示范性,有在较大地区范围内推广的价值;
4.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意识,而且实验区创建工作已被纳入所在地政府的议事日程,并成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5.有明确建区的工作思路、发展目标和实验主题,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建成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出发点,制定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