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海洋渔船)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变更、船籍港变更的; (二)作业场所、作业方式变更的; (三)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但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 | ||
办理条件: |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或船籍港变更;作业场所、作业方式、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以外情形导致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人户口簿
营业执照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原渔业捕捞许可证
委托书
受委托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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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