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临时用地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的公告》(闽常〔2013〕13号)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 (二)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使用耕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复垦方案执行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办理条件: | 1、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 2、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3、临时使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土地复垦方案符合要求; 5、已办理土地权属、地类认定、勘测定界等前期基础性工作; 6、已按规定预存或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 7、使用林地、河道等,已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