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气枪游艺活动单位,民航机场,配置道具、展览枪支单位,猎民、牧民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含到期换证)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枪支管理法》 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换发持枪证件。 | ||
办理条件: | 由配置民用枪支单位集中申报,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狩猎场、护农狩猎队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设区市公安局审批发证。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民用枪支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民用枪支(弹药)配置或配购批准文件或合同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