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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审批事项: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闽科高〔2018〕10号) 二、备案条件 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以有效期年度为准),不再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当年已申报经确认未能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由企业自愿申请,符合省级备案条件的可优先列入当年省级培育库。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闽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2项(含)以上;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四)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本款1~3项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60分。 已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到期后的企业重新申报备案,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70分。 以上备案条件中所涉指标说明均以国家科技部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为准。
办理条件: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闽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2项(含)以上;(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四)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本款1~3项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60分。已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到期后的企业重新申报备案,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70分。以上备案条件中所涉指标说明均以国家科技部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为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书
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成长性说明材料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材料
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