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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机动车共同所有人

审批事项: 变更机动车共同所有人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共同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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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收费依据: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发改服价费〔2020〕108号)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机动车登记证书;
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薄》或者《结婚证》;
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行驶证;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