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获得用水(用水新装)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2.《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21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 新建城镇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统一建设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合同。供水设施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按照本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供水单位不得拖延工期或者擅自增加费用。新建城镇住宅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自行建设的,其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采用符合标准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竣工后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系统。 | ||
办理条件: | 1、申请人需为户主或其委托代理人2、供水企业供水服务范围内的(个人、单位)用户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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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