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
办理条件: | 因建设项目需要,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且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后,不影响测绘工作开展。 | ||
收费依据: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 ||
收费标准: | 已实现网上缴费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