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原批注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二)海域使用权证书;(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 ||
办理条件: | (1)原海域使用权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受理、审查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3)项目用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等海洋专项规划;(4)不存在因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等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情形(5)无违法用海行为或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依法查处;(6)不存在信访事项或存在信访事项但已处理完毕;(7)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8)申请续期用海期限合理; | ||
收费依据: | 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文)制定的标准计征。国家未统一规定的,按《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标准征收。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4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书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海域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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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