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办理条件: |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时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十一条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二)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三)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四)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方式等是否合理;(五)土地复垦整治的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报告
市、县、区政府研究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会议议定材料
临时用地范围图
临时用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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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