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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备案

审批事项: 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备案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闽科台〔2013〕3号) 第六条 申报合作基地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闽注册5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含其内设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业。 2.与台湾地区相关组织机构在联合研发、技术转移、产业化示范和科技交流等方面开展长期合作,并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3.具有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专业工作团队。 4.有稳定的资金持续支持开展对台科技交流合作工作。对于企业申报合作基地的,其上一年度投入的科技经费需占销售额1%以上。 5.近5年内至少承担2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以上是对台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办理条件: 1.在闽注册5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含其内设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业;2.与台湾地区相关组织机构在联合研发、技术转移、产业化示范和科技交流等方面长期合作,并保持密切合作关系;3.具有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专业工作团队;4.有稳定的资金持续支持开展对台科技交流合作工作,对于企业申报合作基地的,其上一年度投入的科技经费需占销售额1%以上;5.近5年内至少承担2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以上是对台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规划书
与台湾有关机构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
申报单位承担的各类科技合作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申报单位已经开展的闽台产业合作所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推荐部门出具的考察报告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