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核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办理条件: | 1.确因城市乡建设,需要拆除公共体育设施;2.有专家论证意见;3.被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择地重建。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公共体育设施的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申请表;
原公共体育设施资料;
拟改变的功能用途文件、资料;
专家论证意见书;
择地重建公共体育设施的资料、包括重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用地、建设规模(不得小于原有规模)、用途、迁建所需费用的承担(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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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