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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事项: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第四十七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投资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六)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办理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投资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六)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申请文件
竣工验收报告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