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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审批事项: 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二条 审核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请、受理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二)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五)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六)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七)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八)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办理条件: (1)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3)项目用海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4)项目用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等海洋专项规划,遵循生态保护红线要求;(5)项目用海符合海岸线保护利用要求;(6)项目用海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7)项目用海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8)海域使用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科学合理;(9)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10)不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依法查处;(11)不存在信访事项或存在信访事项但已处理完毕;(12)利益相关者已协调完毕;属于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项目,在用海预审阶段,利益相关者具有可协调途径;(13)有关部门意见一致。
收费依据: 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文)制定的标准计征。国家未统一规定的,按《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标准征收。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海域使用申请书(含宗海图)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利益相关解决方案或协议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