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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含高中在内多层次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审批事项: 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含高中在内多层次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九)章程修改程序。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办理条件: 具备1.审批单位为本教育行政部门的合法民办机构;2.因变更修改章程需重新备案。可以申请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基本情况备案表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