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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

审批事项: 公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确认
服务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司[2019]145号)第七条 公职律师证书申领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下同)提交申请材料。(二)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上报至省司法厅。(三)省司法厅在收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予以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两办《意见》)第二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其申请审批程序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公职律师调动到其他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的,应在办妥调动手续后六个月内向新工作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换发公职律师证书,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二)申请人关于其系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所在单位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承诺书;(三)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换发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审批程序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办理条件: 公职律师调动到其他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的,应在办妥调动手续后六个月内向新工作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换发公职律师证书。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
律师工作证原件(律师工作证原件随申请材料上交)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