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 1998年10月25日 第十八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办理条件: | [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国务院 2018年2月1日 第七条第一款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拟成立宗教团体所在地本宗教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宗教的主要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拟成立的宗教团体组成人员的情况说明
拟注销宗教团体有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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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