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网上预约 - 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返回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审批事项: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办理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申请拖轮经营许可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2.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码头、库场、储罐、岸电、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的竣工验收证明;申请驳船服务的,提交自有驳船的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检验证书。
码头、客运站及其客运服务配套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应包括:配备无障碍设施相关内容。
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交2艘或以上自有的沿海拖轮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检验证书;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交1艘或以上自有内河拖轮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检验证书。
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申请人无需提供,由审批单位内部审查)
码头、岸电、过驳锚地或浮筒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证明。
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的验收证明,租用泊位的还需提供租用协议。
租用他人码头、库场、储罐、岸电等固定设施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码头、库场、储罐、岸电等固定设施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使用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
租用他人码头、客运站及其客运服务配套设施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码头、客运站及其客运服务配套设施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使用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
经营港口浮动设施(装卸平台、趸船、水上过驳设施)的,提交船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使用特种机械设备的,提交提交特种设备一览表、特种设备出厂合格证或使用登记证或年度检验合格证书。
使用趸船设施经营的,提交船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租用他人码头、岸电、过驳锚地或浮筒设施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码头、岸电、过驳锚地或浮筒设施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使用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
经营、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拖轮服务)
使用特种机械设备的,提交提交特种设备一览表、特种设备出厂合格证或使用登记证或年度检验合格证书;
使用特种机械设备的,提交特种设备一览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出厂合格证或年度检验合格证书。
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证明材料(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及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委托专业公司的,提交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协议及该单位的资质证明
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内容包括证书类型、名称、发证机关、编号、有效期。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组成文书(包括名称、职责)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册,内容包括证书、编号、有效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专家评审通过意见。
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码头设施)
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旅客运输)
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货物装卸、驳运、仓储服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
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其中福建省发放的,只需提供名单即可,省外发放的提交证书),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书及聘任文书。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有港口重大危险源,提交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港口经营许可)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