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核转报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部门规章《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国测法字〔2006〕5号): 第三条 下列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 (一)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 (二)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三)其他需国家测绘局审批的。 下列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 (二)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 (三)其他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第四条 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六条 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向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所涉及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
办理条件: | 1.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 2.列入市级计划的工程项目; 3.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尚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3.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该市人民政府同意。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能够反映建设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
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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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