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船舶变更登记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确认 | ||
服务依据: | 1.[行政法规] 《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行政法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 ||
办理条件: |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变更项目的船舶登记证书
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发生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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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